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业注[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专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进一步促进深入有序改革,推进简易企业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件规范,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增加“核算办法”和“从业人员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的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更新纸质和电子服务在线和离线提供的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方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重复采集。若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税务部门将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的,税务部门必须向工商部门报告变更情况。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2、配合提供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向企业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提醒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及时地。在工商服务大厅登记注册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向企业出具通知函;对于采用全电子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会将通知函内容加载到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读、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报送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附件2)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纳税申报提示(附件3)。

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将通过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统称作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省级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也可以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承诺函、承诺书形式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在企业整改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企业不得使用营业执照从事下列活动:处理发票收取等事宜,但履行未履行义务除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查询系统显示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部门不予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情况、无其他未清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公告期满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已办理完缴费、注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满后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附件4)落实简易注销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和升级完善工作。

四、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地税、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的信息分析和应对税务风险,与工商部门共享纳税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税务、工商部门将实行联合监管。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加大共享信息核查力度,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协调解决。各地工商、税务部门无法通过跨部门数据接口直接共享登记信息的,应按照工商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确保登记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赢得各方支持

各级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联合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做好保障,为开展相关工作。

(二)精心部署,协调组织实施

省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要成立由两部门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共同编制印发本地区信息共享和管理协调指导文件,明确信息共享水平和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属于国家层面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三)加强技术支撑,保障系统对接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附件4)和增设登记信息核对核对技术方案(另行印发)的要求,健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以及相关信息共享 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和部署,确保采集数据准确可靠,传输数据及时完整;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方案要求,对业务系统及相关信息共享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数据导入、整理、转换和反馈工作,确保工商、工商、工商等业务有序衔接。税收制度之间。

(四)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宣传解读,增强政策意识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切实履行好改革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录:

1.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多证合一”须知

2、全体投资者承诺书

3.温馨提醒

4、“简单注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