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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全省党员干部学纪律、懂纪律、懂纪律、守纪律,江西省组织工作微信开通专栏“逐章逐条学习规章制度”。每天更新一期。通过原文、逐章、课后小测验,加深党员干部对《条例》的理解和掌握,促进《条例》走进他们的头脑、走进心里。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部分规定

第十一章 违反生活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侈、奢侈、浪费,追求享乐、追求低俗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些利用自己的权威、教养、隶属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人将受到严厉惩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家风建设,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疏于纪律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审律师:周婷

二审:舒丽芬

三审:王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