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可提取哪些基金呢(企业税前可提取哪些基金支出)
企业税前可提取哪些基金呢?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能按时缴纳税款,就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甚至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所以,企业在发生经营亏损时,一定要及时缴纳税款,千万不要拖欠。否则,一旦出现欠税情况,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还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因此,企业在发生经营亏损时,一定要及时补缴税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1、工资薪金及三费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一)工资新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就企业工资薪金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之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费”和“五险一金”是针对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的,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把“三费”、“五险一金”等列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 *** 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2007年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未实际使用部分今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未使用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及核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如下: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拨缴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专用凭据,据此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