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有哪些监管规定要求?基金托管办法
基金托管有哪些监管规定要求,请看下文。《基金托管人管理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基金托管人资产配置策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2018年2月11日)》1、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基金托管有哪些监管规定要求
国家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的_私募基金为什么需要监管
为什么国家要监管私募基金?监管私募基金的作用有哪些?具体的理由
国家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的
认证和登记:监管机构通常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进行认证、注册和登记,以确保其资质和合规性。
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包括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信息、财务报表等,以强化透明度和风险管理。
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监管机构可能会设定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对象、杠杆比例、风险控制要求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客户保护: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规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遵守客户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业务诚信、合规运作等方面。
检查和执法: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如发现违规行为,会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
私募基金需要监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通常面向合格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可能相对较为专业,但仍需监管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规避潜在的欺诈、误导行为或不当操作。
维护市场稳定: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其规模和活动对金融市场稳定有一定影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整体稳定。
信息透明: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使得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决策。
促进合规经营:监管可以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强制执行合规经营的规则和标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监管私募基金,有助于防范和减少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因素和活动。
指数基金定投哪些好
当前境内市场的指数种类繁多,不同指数覆盖的市场范围不同,其风险收益特征也不同,比如上证180指数优选180个上交所核心优质上市公司,上证50指数优选代表上交所市值更大的50只股票,是蓝筹中的蓝筹,主要是金融股和两桶油,这两个指数主要是按市值大小来选择股票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是之一个跨市场的指数,所选股票约占两市60%市值,反映了A股总体走势,属于大中盘股指数。
中证500指数则优选两市500只中小盘股票,是小盘股的精华。沪深300指数和中证500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优质股票。买这两个指数的指数基金就是买了全部A股的更好的股票,投资者应当重点
此外还有中证100指数可以
从行业来说,A股有10个一级行业。这些行业都有行业指数基金。从历史收益的角度来看,必需消费(食品饮料)、医药、可选消费、金融,这四个行业长期收益是所有行业中比较高的,大家可以重点
除了这些国内指数外,还有一些投资海外市场指数的基金也值得
过去十年涨的更好的股市是美国股市,印度股市也比我们涨的好,通过海外指数基金我们可以分享这些市场的红利。事实上纳斯达克指数从2009年更低点1300点涨到目前的7800点,如果2008年你听了巴菲特的建议,那你的资产将近翻了6倍。
股票下跌之后的买入技巧
股票下跌后的买入技巧需要投资者
分析原因:首先,了解股票下跌原因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投资者确定股票是否会继续下跌,以及评估投资风险。如果一家公司的基本面良好,但由于市场情况而导致暂时的下跌,那么该股票可能是一个很好的买入机会。
技术分析:综合运用技术分析 *** ,如趋势线、波动幅度、支撑位/阻力位等指标,确定买入时机和买入价格,同时控制好风险。
长期计划:一旦选择一只具有潜在高增长性和强劲基本面的股票并计划进行投资,建议投资者用长期的时间周期来考虑。将注意力放在最初投资目标上,并根据自身情况、经验和能力制定出完整的特定基金组合策略。
分散投资:分散投资是通过购买多种股票或其他证券来降低个别股票带来的风险。建立一个专业量化分析模型,跟踪市场走向,多重备选合理选型固定仓位,以获取利润。
不要贪婪:最后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在股票下跌后购买股票时不要贪婪。建议投资者控制好风险,遵守风险管理策略,确保投资组合稳健可持续增长。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市场波动大,股价变化也受许多因素影响,如经济环境、公司业务和竞争状况等。因此,投资者应该选择优秀的公司、控制好个体股票风险、分散低成本地进行投资,并将长期收益作为投资目标。过度的短期操纵和交易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B股开户操作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股证券帐户卡,还必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1)凭本人身份证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当地银行的B股资金帐户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向客户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营业部出具对帐单。
(2)凭本人身份证和本人进帐凭证到大通证券营业部柜台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更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客户本人填写《开户申请表》。
二:基金托管有哪些监管规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3年7月3日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 *** 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 ***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 *** 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 *** ;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 ***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 ***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更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 *** 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 *** 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 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更低收益;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之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 *** 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更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 *** 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 *** 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 *** 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3年07月10日 第 10 版)
三:基金托管管理办法
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随着公募基金资管业务的不断发展,基金托管市场也逐渐火热。
2、 托管银行将行使资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产后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事情发生、使用审核等职能;
我们还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为私募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因此,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业务资格,但并未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