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回访文案怎么写好看一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首先,我们要明确回访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提高投资收益,那么就要写出一个好的回访内容,这样才能吸引引客户的注意力,从而达到我们的目的。其次,回访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不要过于敷衍,也不要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因为这样会让客户觉你的服务态度不好,对你的印象也不好。

刚加入的小伙伴,都知道私募基金有双录回访,但对回访却不是很明白,比如什么时候回访、谁来负责回访、回访对象、募集回访和适当性回访有什么区别等。本文通过笔者在私募行业实操经验,介绍私募基金回访要求及实操 *** 。

一、募集回访

私募基金回访工作主要有2个,分别是募集回访和适当性回访。募集回访顾名思义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时的回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针对回访人员和内容:《募集办法》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 *** 、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回访的效果,募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综上所述,募集回访是基金成立的先决条件,投资人最后的保障,回访前,投资人随时可以反悔,不管投资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或打款,同时回访人员不能是募集人员,回访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这是避免投资人被诱导,出现冲动消费等。

《募集办法》对募集回访的绝大部分要求进行明确,唯独对回访的“投资人”未明确,针对多层穿透后的投资人是否要进行回访。现行情况下,大部分管理机构无法对穿透投资人实施有效维护和管理,最多是让穿透投资人提供金融资产证明,认缴不低于100万。甚至上层投资人发生变更 *** ,管理人都不知悉。但是根据《募集办法》要求,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 *** 的条件等等,那是否包括穿透投资人呢?

笔者认为无须对穿透投资人回访,根据回访的时间可知,回访要求在冷静期后,而穿透投资人很有可能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已打款到中层合伙企业,如何回访,但为满足前文所述,管理人合格投资者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要求,不仅是资产证明和出资额,重要的是《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基金募集时点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比较好处理,难点是基金成立后持续合格投资者要求,因为只有承诺书才能约束上层投资人的行为,证明募集机构履行职责。同时,也建议管理人尽量不要募集多层次投资人,合规维护成本太高。

另外关于募集回访的方式,私募机构不像银行、证券机构那样,有完善的录像设备。私募基金如果单纯靠录音,未来有纠纷很难认定真伪,也不方便保留。建议采取邮件或纸质方式,方便保存。

注:穿透投资人主要是指未备案合伙企业穿透后的投资人。

二、适当性回访

适当性匹配作为金融行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本质是合适的人匹配合适的产品。适当性回访的指导文件主要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

《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这里要求了自查工作的频率,需要注意自查工作应该由管理机构风控合规负责人主持,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也能成为管理人登记时风控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佐证。

《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这是对特殊投资人的特殊工作要求。

而适当性工作的实操性文件则是《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实施指引”)。《适当性实施指引》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 R5 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基金募集机构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三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这里就明确地要求,适当性回访不是针对某只基金,而是所有投资人纳入适当性工作,其中普通投资人是抽查,高风险登记投资人适当增加抽查比例。笔者理解,适当性回访是适当性工作之一。而正常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可能会发生变化,机构需要根据不定期的适当性工作来判断,哪些投资人的风险等级发生了变化,并形成报告。针对投资者自身风险等级下调,导致其不匹配已认购的基金产品,应予以提示。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募集回访是基金备案的必要环节,投资人和管理人都很清楚,所以不容易忽视。而适当性自查需要融入管理人日常工作中,也不是备案投资的检查环节,反而容易忽视。根据协会发布的违规通报,适当性是管理人最常出现的问题之一,也是监管机构检查的重点,管理人务必重视。

三、二者对比

募集回访

适当性回访

指导文件

《募集办法》

《适当性管理办法》

《适当性实施指引》

回访对象

单只基金的所有投资人

所有基金的投资人

回访时间

投资冷静期满后

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回访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回访人员

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

普通工作人员

方式

普查

抽查

***

录音 *** 、电邮、信函

录音 *** 、电邮、信函

要求

留档、形成募集资料

留档、形成报告

注:鉴于回访的重要凭证效力,募集机构在做重大事项披露、通知、回复等工作时,也可以参照回访 *** ,留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