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提成合同怎么写的?一、基金销售提成合同怎么写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销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基金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相向投资者收取费用。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自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代销基金产品,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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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海银基金南京分公司销售总经理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杨某向海银基金索要41万未付销售提成,对方以其为销售管理岗,不享受提成为由拒绝,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2017年1月1日,杨某与海银基金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营销部门总经理职务。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合同中并未对劳动报酬组成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据了解,海银基金南京分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成立,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是基金销售业务。

2018年3月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同年5月,海银基金南京分公司的注册登记负责人进行了变更,变更前的负责人是杨某。

2018年8月23日,杨某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海银基金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的销售提成工资40.93万元。10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海银基金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的劳动报酬中是否包括基金销售提成以及海银基金是否未向其发放20%的基金销售提成共计40.93万。

杨某主张每月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基金销售提成,工资发放形式为:基本工资中的6314元由海银基金直接发放,另2.8万元和基金销售提成由中国银联9003户头发放。

庭审过程中,杨某提交了提成工资支付明细,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杨某共销售了42个基金产品,其中26个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海银基金已经支付,另外26个基金产品海银基金仅发放了80%销售提成,尚有40.93万元至今未发。

海银基金辩称杨某在公司从事监督管理工作,工作职能没有基金销售,故杨某的工资是固定的,也就是6314元。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且离职时候已经签署了离职移交清单,杨某已确认海银基金对其无财务欠款,相关事宜已经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银基金经营范围就是基金销售,杨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工作职责就是基金销售业务,虽然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对薪资构成作出规定,但是从流水单可以看出,杨某的劳动报酬是包括基金销售提成的。杨某提交的材料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了解海银基金确实有20%的基金销售提成未支付给杨某。

法院判决海银基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杨某支付基金销售提成40.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