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我国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4年7月1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规定》共包含13条内容。
首先,《规定》明确了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对于在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那么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其次,《规定》对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如果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如果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再次,《规定》完善了监管措施。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规定》还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